高雄市路竹區下坑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
112學年度特殊教育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甄選簡章
(第一次公告)
壹、 依據:
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二、高雄市政府教育局補助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助理員及特教學生
助理人員實施計畫。
貳、甄選類別、名額、聘期、工作職責:
一、甄選類別及名額: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擇優錄取2名,其餘擇優依序備取。
二、聘期:第一學期自報到日隔天起至113年6月30日止(每週工作約
10~20小時為原則,學校得視個案狀況彈性安排)。
三、薪酬:時薪制,每小時183元(如有異動依相關主管機關函示),第二
學期兩位學生合計240小時(每位助理員之時數待錄取後依實際狀況
而定),(每學期實際總時數以高雄市教育局核定之總時數為準,每位教
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依實際服務時數核薪,並依實際投保額度
補助負擔部分勞保費、健保費,市府補助本專案總經費用罄,則契約隨
之終止不得有異議)。
四、工作職責和內容:
(一)在學校人員督導下,配合教師教學需求,協助實施身心障礙個案學生在校之學習、評量與校園生活等輔導事項,及生活自理指導、配安全 維護等。
(二)配合身心障礙個案學生在校作息時間,協助教師處理該生偶發事及
輔導該生情緒管理。
(三)維護身心障礙個案學生參與校外參觀教學活動之安全。
(四)因應身心障礙個案學生特殊教育需求之相關事宜。
(五)每日至特教通報網填寫服務紀錄。
(六)接受學校或各級主管機關辦理之特教知能在職研習。
五、前項各類別擇優備取人員依錄取順序分別列冊候用,本學年度如需再新
聘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時,則逕依候補名冊遞補,不再另行公告甄選,候
用期限至113年7月31日止。
參、甄選資格:
一、基本條件:
(一)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
(二)無「教師法」第14條或「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1條、第33條各
款情事之一者。
(三)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台灣地區且在台灣地區設籍已滿10年者。
(四)無涉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含尚在調查階段者)。
二、一般資格: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力資格。
三、凡持有國外學歷證件者,應為教育部認可學校,請附中文譯本及經駐
外單位蓋章驗證之國外學歷證件、歷年成績證明影本及內政部入出境管
理局核發之入出境紀錄。
肆、簡章公告及報名甄選日期、地點、方式:
一、報名時間:113年04月24日(三)上午8:00至9:00,逾時不受理。
二、報名地點:本校幼兒園辦公室(高雄市路竹區太平路384號),電話:
07-6951015分機21。
三、報名方式:限本人親自或委託報名(委託報名者須繳交委託書,恕不受
理通訊報名)。
四、報名手續:
(一)、填妥報名表。
(二)、檢附下列證件正、影本各1份(正本驗畢發還,影本存查),請以A4紙張規格影印,影本均請簽名以示自負法律責任:
1.國民身分證(請黏貼於甄選證件黏貼表上)。
2.切結書。
3.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最近正面半身脫帽2吋相片1張。
5.簡要自傳一式三份。
6.經歷證明文件(無者免附)。
7.委託書(無者免附)。
8.身心障礙手冊(無者免附)。
(三)、報名費:無。
伍、 甄選方式、時間、地點、內容及成績處理:
一、甄選方式:採取口試方式。
二、口試報到時間和地點:113年04月24日(三)10:00於本校教師研究
室。
三、口試時間和地點:113年04月24 日(三)10:10 起於本校教師研究室。
四、內容:包括特教相關基本常識(60%)、工作理念(40%),每人以 10
分鐘為原則。
五、錄取順序:依成績高低為錄取先後順序。
六、口試成績未超過 75 分者,不予錄取。
陸、 錄取公告、成績複查、報到時間:
一、錄取名單於113年04月24日(三)16時前公告於本校網站首頁,並
電話通知錄取人員。
二、應考人得於榜示名單公告後,於113年04月25日(四)8:00至
9:00,以書面向本校申請成績複查,並以1次為限。
三、報到時間:請正取人員請於113年04月25日(四)09:00至10:00間
攜帶身分證至幼兒園報到,逾時未報到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
序遞補;另請正取人員於報到日起三週內繳交警察刑事紀錄證明至
本校幼兒園,逾時未繳交視同放棄,由備取人員依序遞補。
柒、其它:
一、本項工作屬臨時工作性質,不適用「行政院暨所屬機關約雇人員雇用
辦法」及「約雇人員比照分類職務公務人員俸點支給標準表」之相
關規定。
二、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於雇用期間應接受學校相關人員的工
作指派調遣,並應遵守一切工作規(約)定。
三、僱用期間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欲終止契約時,應至少於預
定離職日前一個月向學校提出申請,經校方同意後,始得如期辦理離
職。
四、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如因怠忽職守,觸犯法令或違反相關
規定,經查屬實,校方得隨時予以解雇,不得異議。
捌、附則:
一、錄取人員陳報校長核定後通知進用。
二、錄取人員繳驗之各種證明文件,如有偽造不實者,除取消錄取資格
外,如涉及刑責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三、報名者,倘經查驗為不適任教師助理員,取消報名資格。
四、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在契約有效期間內,如有違反契約要
點者,得由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並陳報校長核定後予以要
職。
五、錄取之教師助理員暨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學校得應學生需求作出教學
安排,錄取人員不得異議。
玖、本簡章經本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決議,並陳請校長核定後
公告實施,修正 時亦同,若有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辦理。
附錄:
壹、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特殊教育班班級及專責單位設置與人員進用辦法:
第九條、第六條所定教師助理員與特教學生助理人員及前條所定特殊
教育專(兼)任相關專業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除依法任用之公
務員外,學校應予解聘(僱):
一、曾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二、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三、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四、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五、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
未消滅。
六、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八、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九、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會調查確認有 性侵害行為屬實。
十、經學校主管機關或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
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一、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
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
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二、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
查證屬實。
十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四、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且情節重大。
十五、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非屬情節重大,而有必
要予以解聘(僱),並經審酌案件情節,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進用。
十六、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